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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物协[2018]03号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协会关于申报行业专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2-08 点击数: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我省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业健康、持续、科学发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及《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业专家(以下简称“行业专家”),是指经湖北省服务和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物协”)依据本办法聘用、独立建档管理的行业专业人才。

行业专家的认定、聘用、日常监督管理、解聘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业专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签署的专业性文件承担责任。

第四条 行业专家的组织管理

(一)省物协成立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工作;

(二)省物协各专委会负责行业专家的工作安排、绩效考核、聘用解聘工作;

(三)省物协秘书处负责行业专家的年检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物业行业专家资格的认定

第五条 协行业专家专业范围设置

行业专家设置范围为:综合类、法规政策、人力培训、行业宣传、行业自律、纠纷调解、设施设备、环境健康、秩序维护、客户服务、智能化管理11个专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可时调整专业范围。

第六条 凡在省物协会员单位任职、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行业专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满五年,担任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负责人满三年(具有硕士以上学历者,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有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或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为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

(五)年龄65(含)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短期外地出差,有从事行业专家活动的时间;

(六)申报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七)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前三名作者并以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协会作为署名单位发表过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论文的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其他行业专业人员申报行业专家,可不受本条第二至五项限制。

第七条  行业专家的报名方式

(一)个人报名,所在市州物协(专委会)推荐;

(二)个人报名,所在企业同意,所在市州物协(专委会)推荐;

(三)其他行业的专业人员可不经市、州物协(专委会)推荐直接报名。

第八条 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业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以往获奖证书复印件;

(六)已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注明发表刊号、时间或书号)复印件。

推荐单位应在第(二)项至第(五)项材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 行业专家的认定及聘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各市、州物协(专委会)对申报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省物协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标准予以打分。

(二)考核:具体考试及答辩由省物协秘书处另行规定。

(三)公示:考核合格的行业专家候选人名单在省物协网站发布,向社会公示。

(四)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予采纳的,报湖北省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资格授予及聘用:由省物协授予行业专家资格,聘用为行业专家,颁发《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业专家证》。

(六)《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业专家证》有效期五年,实行年检制。

第三章  行业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 省物协秘书处对纳入行业专家库的专家,分专业实行“一人一档”登记管理,对其履行职责时的业务技能、工作绩效、履职出勤、参加培训、违纪违规、个人品行等记录入档,作为业绩积累与动态考核的依据,载入年检档案。

第十一条  行业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为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立法调研;

(二)参与制定和完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业的服务标准、行规行约及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法规政策宣贯及专业指导、咨询工作;

(三)开展物业服务和管理专项研究,积极推广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转换与先进经验;

(四)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物业管理协会(专委会)、建设单位、其他社会机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开展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业务;

(五)参与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复检和行业评先等;

(六)积极完成省物协(含相关专委会)安排的工作。

第十二条 行业专家守则

(一)行业专家履行职责时,应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不得接受当事人、当事企业赠送的礼物礼品、超标宴请接待。

(二)行业专家履行职责前,应出示《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业专家证》。

(三)行业专家不得泄露履行职责期间接触到的机密信息

1.参与调研、研讨、审核(含微信工作群、邮件等方式)时获取的信息,但在形成正式文件并公开发布后除外;

2.当事人、当事企业的隐私及商业秘密;

3.可能影响到省物协及行业专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的相关信息;

4.法规政策规定、省物协确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行业专家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职责、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立场的职责时,如遇下列情形必须回避:

(一)行业专家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与当事人曾任职于同一企业或与之有特殊关系的;

(二)有服务过当事物业项目经历的;

(三)与当事企业有过劳动关系或商业合作关系的;

(四)其他与当事人、当事物业项目或当事企业有过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业专家独立、公正立场的;

(五)法规政策及地方文件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四条 行业专家应积极参加省物协组织的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技能研究,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 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提交申报专家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五)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六)年度累计达到五次未履行职责的;

(七)连续两次培训考核、年检不合格的;

(八)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九)违规参与投标活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一)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十二)其他不适宜担任行业专家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行业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省物协组织各类调研、研讨、评优评先、培训等活动的参与权;

(二)对省物协协助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立法进程、协会开展活动的优先知情权;

(三)对省物协协助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立法、协会开展活动的建议权;

(四)按照省物协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行业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欢迎社会各界以书面方式向省物协秘书处举报,举报人应提供个人真实姓名、详细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省物协为举报人保密,并成立调查委员会开展独立调查。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取消行业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向省物协交回《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业专家证》,不得再以行业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物协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业专家申请表